南京离婚律师:婚内分居抢娃、藏娃?侵犯另一方合法监护权!
婚内分居抢娃、藏娃?侵犯另一方合法监护权!
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只要没离婚,孩子跟着谁、谁看着都一样。
尤其是夫妻分居冷战、婚姻矛盾激化时,不少家长会私自带走孩子、藏匿孩子,拒绝另一方探视、接触,试图通过 “抢娃、控娃” 占据后续离婚、抚养权纠纷的优势。
但最高人民法院 2024 年发布的第 228 号指导性案例(婚内监护权第一案) 明确打破了这一错误认知: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状态下,擅自带走、藏匿未成年子女,阻断另一方监护、探视的行为,属于侵权!
01 基本案情:哺乳期幼童被男方及祖母私自带走,母亲彻底失联
张某(女方)与李某(男方)2019 年登记结婚,2020 年 11 月生育一女李某某。
2021 年 4 月,夫妻二人因感情矛盾正式分居,多次协商离婚未果。
争议关键节点:
2021 年 7 月,孩子尚处于哺乳期,李某联合孩子祖母刘某,未经母亲张某任何同意,擅自将年幼的女儿带走,转移至外地农村生活。
此后,张某多次主动沟通、要求探望、接回孩子,均被李某、刘某无理拒绝。张某彻底丧失对孩子的接触、照料、监护权利。
无奈之下,张某先后提起离婚诉讼、监护权纠纷诉讼。
2022 年 1 月,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二人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但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孩子始终被男方控制,母亲持续无法见孩子。
张某随即起诉,要求判令李某、刘某送回孩子,由自己行使法定监护权。
02 两级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母亲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男方未尽抚养义务、损害孩子权益,据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孩子继续由男方及祖母抚养。
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孩子暂由母亲直接抚养
保定中院二审彻底纠正一审错误,作出终审判决:
-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 未成年女儿暂由母亲张某直接抚养;
- 父亲李某享有合法探望权,张某需全力协助、配合探视。
03 最高法核心裁判观点(重点普法)
本案是全国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填补了婚内分居期间监护权纠纷的裁判空白,两大核心裁判规则,直接颠覆家事纠纷实务认知:
规则一:婚内分居 “抢娃、藏娃”,构成监护权侵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抚养、教育、保护权利,该权利受法律强制保护,不因夫妻分居、感情破裂而灭失。
夫妻分居期间,任意一方或其近亲属,私自带走、藏匿孩子、恶意阻断另一方探视、照料、监护,直接侵害另一方合法监护权益,属于明确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男方及祖母在孩子哺乳期带走孩子,强行切断母婴联系,拒绝母亲探视,既严重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直接侵犯了母亲的法定监护权,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规则二:婚内监护权纠纷,可参照离婚抚养权规则处理
我国法律虽未单独规定婚内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细则,但法院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定分止争,可以直接参照离婚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裁判:
- 不满 2 周岁的低幼龄、哺乳期儿童,以母亲直接抚养为核心原则;
- 判决一方直接监护抚养的,必须保障另一方的探望权,直接抚养方负有法定协助义务,不得再次恶意阻挠、隐匿。
简单来说:没离婚、分居闹矛盾,也不能随便抢孩子、藏孩子,法院照样可以单独判决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明确探视规则。
04 案件深层意义:根治 “抢娃控娃” 恶习
在家事纠纷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信奉 “谁控制孩子,谁赢抚养权” 的错误逻辑,通过藏匿、转移孩子,逼迫对方妥协。
而228 号指导案例的落地,彻底统一了全国裁判尺度:
- 婚姻存续期间≠可以随意剥夺一方监护权,父母监护权平等,受法律永久保护;
- 恶意抢娃、藏娃不再是 “加分项”,反而会被法院认定为侵权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过错行为;
- 分居期间监护权争议,法院优先适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低龄儿童优先母亲抚养,同时平衡双方探视、监护权利;
- 祖辈无权干涉父母正常监护,祖父母、外祖父母协助藏匿孩子,同样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05 实务干货:遭遇婚内藏娃、拒探视,该怎么做?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给所有面临同类困境的家长 3 条实操建议:
- 留存完整证据
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报警记录、居委会 / 村委会调解记录、孩子出生及哺乳证明等,证明对方擅自带走孩子、恶意阻断探视的侵权事实。 - 无需等离婚,可单独起诉监护权纠纷
婚姻存续、分居未离婚状态下,可直接起诉监护权纠纷,要求确认抚养权、返还孩子、保障探视权,无需等待离婚诉讼立案。 - 低龄儿童坚决主张母亲直接抚养
孩子未满 2 周岁、处于哺乳期的,法院极大概率参照离婚抚养规则,判决母亲直接抚养,否定男方藏匿孩子的恶意行为。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 34 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民法典》第 1058 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相应义务;
- 《民法典》第 1084 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 《民法典》第 1086 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应予协助;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 条、第 24 条: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禁止任何人非法限制、剥夺父母监护权。
结语
孩子从来不是夫妻博弈、谈判的筹码。
最高法本案例明确传递司法态度:无论是婚内分居,还是离婚诉讼,恶意抢娃、藏娃、阻断监护探视的行为,法律绝不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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