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第三者女儿转账 34 万,为何只判返还 9 万?南京婚姻家事律师朱梅:这 6 类钱不用还
作者:南京离婚律师网 | 朱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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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近日,上海二中院再审审结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一位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给第三者转账 61 余万元,还给第三者的女儿转账 34 余万元。最终,法院判第三者返还 61 余万元,判其女儿却只返还 9 万余元。
为什么都是婚外转账,结果差别这么大?这 34 万里到底哪些该返、哪些不该返?
朱梅律师结合这起真实案例,详细拆解婚外赠与的返还规则与边界。
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当事人关系:
- 李某与刘某于 1984 年登记结婚,后一同前往日本发展
- 刘某与赵某是初中同学,2017 年初至 2019 年底,刘某与离异的赵某建立恋爱关系
- 在上海期间,刘某与赵某及其女儿王某共同居住于赵某家中
转账情况:
- 2017 年 7 月至 2020 年 1 月,刘某向赵某转账 61 万余元
- 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12 月,刘某向赵某的女儿王某转账 34 万余元
起诉过程:
- 2023 年 2 月,李某起诉,要求确认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赵某、王某分别返还受赠款项及利息
三级法院不同结论
| 审级 | 对赵某(第三者) | 对王某(第三者女儿) |
|---|---|---|
| 一审 | 赠与无效,返还 61 万余元 | 驳回诉请 |
| 二审 | 维持原判 | 维持原判 |
| 再审 | — | 改判返还 9 万余元 |
一二审对王某的逻辑:
王某系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转账与转向赵某的款项性质完全不同,属不同法律关系,故驳回李某对王某的诉请。
再审改判的转机:
对王某的 34 万余元转账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转账性质及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关联程度综合判定。经逐笔审查,法院对 34 万余元进行了甄别划分。
34 万的逐笔甄别:哪些返、哪些不返?
再审法院将刘某转给王某的 34 万余元逐笔区分如下:
| 性质 | 金额 | 认定结果 |
|---|---|---|
| 归还王某代付的货代费 | 13 万余元 | 正常商业往来,不构成赠与 |
| 王某提供劳务的合理对价 | 约 5 万元 | 劳务报酬,不构成赠与 |
| 王某代订机票、车票的代订费 | 约 1.4 万元 | 代订服务,不构成赠与 |
| 共同居住期间生活用品代购费 | 约 6000 元 | 合理消费支出,不构成赠与 |
| 生日礼金 | 1000 元 | 一般人情往来,不构成赠与 |
| 剩余部分 | 9 万余元 | 构成无效赠与,应予返还 |
朱梅律师提示:
这笔 34 万不是”一刀切”地判返还。法院区分了”商业往来、劳务报酬、代购费、人情往来”等合法部分,只有真正的赠与部分才需要返还。这就是为什么判返还 9 万,而不是 34 万。
法律分析
一、赠与的”无偿性”如何证明?
《民法典》第 657 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核心特征:无偿性。受赠人不因赠与的给付而承担对待给付义务。
如果一方给付财产是以对方履行约定义务为条件,则构成买卖、劳务等有偿合同关系,而非赠与。
法院的审查标准(从严把握):
| 情形 | 认定 |
|---|---|
| 受领人能提供充分证据(同日支付给第三方的凭证、转账附言、金额对应关系等)证明款项具体用途 | 不认定为赠与 |
| 仅以”存在投资合作关系””口头约定”等概括性理由抗辩,无法与特定交易对应 | 推定为基于不法关系的赠与 |
本案情况:王某正是凭借转账记录、微信聊天、电子邮件、业务单据等证据,成功证明了货代费、劳务报酬等非赠与性质款项的存在。
二、共同消费型赠与如何处理?
案情:刘某与赵某、王某共同旅游,总支出 12 万余元,刘某通过转账支付了 6 万余元。这部分钱算赠与吗?
法院观点:不能全部算赠与。在共同消费的情形下,刘某本人也参与了消费,其个人消费部分应视为正常开支。
处理方式(”消费分割 + 支出比对”两步法):
- 将共同消费总额在各方之间合理分割;
- 若一方的实际支出未超过自身消费份额,不构成赠与;若超出部分覆盖了他人份额,则超出部分构成赠与。
本案情况:12 万余元总支出在三人间合理分割,认定刘某个人合理消费份额为 4 万余元,转账中超出自身份额的部分(覆盖赵某、王某消费的部分)才构成赠与。
三、如何认定”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
法律否定的并非一切婚外财产转移,而是旨在”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赠与。因此,赠与目的成为效力认定的关键。
法院通常从以下维度综合判断:
| 维度 | 说明 |
|---|---|
| 一般情形不轻易认定 | 双方仅有暧昧聊天、无同居等证据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婚外不正当关系 |
| 特殊金额与日期 | “520””1314″等具有情感象征意义的转账,或情人节等特殊日期转账,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畴的,可认定具有维系关系特征 |
| 高频亲密往来 | 存在长期同居、共同旅行、育有非婚生子女等情形,应认定为以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为目的 |
本案情况:刘某与赵某为恋人并同居,还共同前往日本、厦门、杭州等地旅行,存在高频亲密往来,期间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以维护婚外不正当关系为目的。
四、赠与第三者近亲属,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7 条将婚外赠与的对象表述为”他人”,并未将受赠人限于第三者本人,理论上可包括其近亲属。
实践中存在争议观点:第三者近亲属是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转账与第三者本人接受转账性质不同,应属不同法律关系。
朱梅律师观点(穿透式审查):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若一方以维系婚外关系为目的赠与财产,无论是直接赠与第三者本人,还是假借第三者近亲属之名间接为之,其本质都是将本应服务于夫妻共同利益的财产,不当输送至损害婚姻关系的目的上。
正确做法:穿透式审查,综合赠与时间、背景、金额、双方沟通记录及资金实际控制使用状况等因素,辨明财产转移的真实目的与最终受益人。
分两种情形:
| 情形 | 说明 | 返还义务人 |
|---|---|---|
| 情形一:以赠与近亲属之名,行赠与第三者之实 | 如将款项转入第三者父母账户但由第三者支配使用 | 合同主体为赠与人与第三者,返还义务人为第三者本人 |
| 情形二:为维系与第三者的利益关系,直接向近亲属赠与 | 如为巩固情感而赠与第三者父母大额财物、为维系关系而赠与第三者子女财产 | 赠与对象确为近亲属,近亲属本人负有返还义务 |
本案情况:刘某向王某直接赠与款项,且无证据证明资金最终流向赵某,王某为款项的实际控制人与使用人,故由王某承担返还义务。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王某只返还 9 万元——只有这 9 万被认定为真正的赠与,其余为正常往来;而王某作为实际控制使用人,对这 9 万负有返还义务。
五、为何婚外赠与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7 条明确:
夫妻一方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需要厘清一个关键问题:婚外赠与无效,到底是因为无权处分,还是因为违背公序良俗?
答案是后者。
为什么不是因为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 597 条,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效力。处分权的欠缺仅影响财产所有权能否有效转移,不会直接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真正的无效原因是违背公序良俗:
- 违反《民法典》第 1043 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
- 冲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 有悖于社会道德秩序
此外,婚外赠与是整体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不能认为赠与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一半份额而仅返还另一半。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双方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在未分割前不存在”一半归我、一半归你”的问题。
六、谁能要回钱?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7 条,赠与人的配偶有权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其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后,受赠人取得的财产丧失了法律依据。
实务中,通常倾向排除赠与人的返还请求权:
| 理由 | 说明 |
|---|---|
| 可归责性更高 | 赠与人主动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相较于第三者更具可归责性 |
| 行为激励角度 | 若认可赠与人可事后追回,将使其在婚外关系中无所顾忌地处分财产,反而助长不法行为 |
| 规范目的 | 否定赠与人请求权并不影响配偶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仍可得到保护 |
实务指引
给原配(无过错方)的 4 点建议
1. 及时行动,固定证据 ⏰
发现配偶有婚外赠与行为后,应第一时间收集:
- 转账记录
- 银行流水
- 微信聊天记录
- 照片等证据
朱梅律师提示:
注意:第三者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同样可能属于可追回范围,不要忽略。
2. 厘清被告 ⚖️
| 资金流向 | 被告 |
|---|---|
| 直接转入近亲属账户且由其实际控制使用 | 以近亲属为被告 |
| 资金最终由第三者支配 | 以第三者为被告,近亲属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
3. 区分性质 🔍
并非所有向近亲属的转账都构成无效赠与。需区分劳务报酬、代购费用、一般人情往来等合法部分,与依附于婚外关系的赠与部分。
4. 注意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发现赠与后应及时起诉,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律师提示
朱梅律师提醒:
- 婚外赠与并非”一刀切”全部返还 — 法院会逐笔甄别,商业往来、劳务报酬、代购费、人情往来等合法部分不用还
- “第三人”包括第三者近亲属 — 第三者父母、子女名下的受赠财产,同样可能属于追回范围
- 要穿透式审查 — 综合转账时间、背景、金额、资金实际控制使用状况,判断真实目的与最终受益人
- 返还义务人要看谁实际控制使用 — 款项由第三者实际支配则告第三者,由近亲属控制则告近亲属
- 婚外赠与无效的根本原因是违背公序良俗 — 而非无权处分
- 婚外赠与是整体无效 — 不存在”一半归我、一半归你”的问题
- 配偶(无过错方)才能主张返还 — 赠与人的返还请求权通常被排除
- 发现后及时固定证据、及时起诉 — 注意三年诉讼时效
关于作者
朱梅律师
- 江苏石城(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
-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
- 南京市律协巾帼岗位明星
- 南京离婚律师网首席律师
- 专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十七年
- 南京”爱+”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创始人
- 现代快报、江苏财经广播、南京新闻广播特邀法律点评嘉宾
擅长领域:离婚诉讼、房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涉外婚姻、遗嘱规划、赠与纠纷
服务区域:南京各市区(建邺/鼓楼/浦口/雨花等)及周边区域
律所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 150 号中科创新广场 20 栋 1203 室 南京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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