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第三者女儿转账 34 万,为何只判返还 9 万?南京婚姻家事律师朱梅:这 6 类钱不用还

作者:南京离婚律师网 | 朱梅律师

江苏石城(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 | 南京市律协巾帼岗位明星 |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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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近日,上海二中院再审审结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一位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给第三者转账 61 余万元,还给第三者的女儿转账 34 余万元。最终,法院判第三者返还 61 余万元,判其女儿却只返还 9 万余元。

为什么都是婚外转账,结果差别这么大?这 34 万里到底哪些该返、哪些不该返?

朱梅律师结合这起真实案例,详细拆解婚外赠与的返还规则与边界。


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当事人关系

  • 李某与刘某于 1984 年登记结婚,后一同前往日本发展
  • 刘某与赵某是初中同学,2017 年初至 2019 年底,刘某与离异的赵某建立恋爱关系
  • 在上海期间,刘某与赵某及其女儿王某共同居住于赵某家中

转账情况

  • 2017 年 7 月至 2020 年 1 月,刘某向赵某转账 61 万余元
  • 2017 年 6 月至 2019 年 12 月,刘某向赵某的女儿王某转账 34 万余元

起诉过程

  • 2023 年 2 月,李某起诉,要求确认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赵某、王某分别返还受赠款项及利息

三级法院不同结论

审级对赵某(第三者)对王某(第三者女儿)
一审赠与无效,返还 61 万余元驳回诉请
二审维持原判维持原判
再审改判返还 9 万余元

一二审对王某的逻辑

王某系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转账与转向赵某的款项性质完全不同,属不同法律关系,故驳回李某对王某的诉请。

再审改判的转机

对王某的 34 万余元转账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转账性质及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关联程度综合判定。经逐笔审查,法院对 34 万余元进行了甄别划分。


34 万的逐笔甄别:哪些返、哪些不返?

再审法院将刘某转给王某的 34 万余元逐笔区分如下:

性质金额认定结果
归还王某代付的货代费13 万余元正常商业往来,不构成赠与
王某提供劳务的合理对价约 5 万元劳务报酬,不构成赠与
王某代订机票、车票的代订费约 1.4 万元代订服务,不构成赠与
共同居住期间生活用品代购费约 6000 元合理消费支出,不构成赠与
生日礼金1000 元一般人情往来,不构成赠与
剩余部分9 万余元构成无效赠与,应予返还

朱梅律师提示

这笔 34 万不是”一刀切”地判返还。法院区分了”商业往来、劳务报酬、代购费、人情往来”等合法部分,只有真正的赠与部分才需要返还。这就是为什么判返还 9 万,而不是 34 万。


法律分析

一、赠与的”无偿性”如何证明?

《民法典》第 657 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核心特征无偿性。受赠人不因赠与的给付而承担对待给付义务。

如果一方给付财产是以对方履行约定义务为条件,则构成买卖、劳务等有偿合同关系,而非赠与。

法院的审查标准(从严把握)

情形认定
受领人能提供充分证据(同日支付给第三方的凭证、转账附言、金额对应关系等)证明款项具体用途不认定为赠与
仅以”存在投资合作关系””口头约定”等概括性理由抗辩,无法与特定交易对应推定为基于不法关系的赠与

本案情况:王某正是凭借转账记录、微信聊天、电子邮件、业务单据等证据,成功证明了货代费、劳务报酬等非赠与性质款项的存在。


二、共同消费型赠与如何处理?

案情:刘某与赵某、王某共同旅游,总支出 12 万余元,刘某通过转账支付了 6 万余元。这部分钱算赠与吗?

法院观点不能全部算赠与。在共同消费的情形下,刘某本人也参与了消费,其个人消费部分应视为正常开支。

处理方式(”消费分割 + 支出比对”两步法)

  1. 将共同消费总额在各方之间合理分割
  2. 若一方的实际支出未超过自身消费份额,不构成赠与;若超出部分覆盖了他人份额,则超出部分构成赠与。

本案情况:12 万余元总支出在三人间合理分割,认定刘某个人合理消费份额为 4 万余元,转账中超出自身份额的部分(覆盖赵某、王某消费的部分)才构成赠与。


三、如何认定”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

法律否定的并非一切婚外财产转移,而是旨在”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赠与。因此,赠与目的成为效力认定的关键。

法院通常从以下维度综合判断

维度说明
一般情形不轻易认定双方仅有暧昧聊天、无同居等证据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婚外不正当关系
特殊金额与日期“520””1314″等具有情感象征意义的转账,或情人节等特殊日期转账,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畴的,可认定具有维系关系特征
高频亲密往来存在长期同居、共同旅行、育有非婚生子女等情形,应认定为以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为目的

本案情况:刘某与赵某为恋人并同居,还共同前往日本、厦门、杭州等地旅行,存在高频亲密往来,期间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以维护婚外不正当关系为目的。


四、赠与第三者近亲属,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7 条将婚外赠与的对象表述为”他人”,并未将受赠人限于第三者本人,理论上可包括其近亲属。

实践中存在争议观点:第三者近亲属是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转账与第三者本人接受转账性质不同,应属不同法律关系。

朱梅律师观点(穿透式审查)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若一方以维系婚外关系为目的赠与财产,无论是直接赠与第三者本人,还是假借第三者近亲属之名间接为之,其本质都是将本应服务于夫妻共同利益的财产,不当输送至损害婚姻关系的目的上。

正确做法穿透式审查,综合赠与时间、背景、金额、双方沟通记录及资金实际控制使用状况等因素,辨明财产转移的真实目的与最终受益人。

分两种情形

情形说明返还义务人
情形一:以赠与近亲属之名,行赠与第三者之实如将款项转入第三者父母账户但由第三者支配使用合同主体为赠与人与第三者,返还义务人为第三者本人
情形二:为维系与第三者的利益关系,直接向近亲属赠与如为巩固情感而赠与第三者父母大额财物、为维系关系而赠与第三者子女财产赠与对象确为近亲属,近亲属本人负有返还义务

本案情况:刘某向王某直接赠与款项,且无证据证明资金最终流向赵某,王某为款项的实际控制人与使用人,故由王某承担返还义务。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王某只返还 9 万元——只有这 9 万被认定为真正的赠与,其余为正常往来;而王某作为实际控制使用人,对这 9 万负有返还义务。


五、为何婚外赠与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7 条明确

夫妻一方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需要厘清一个关键问题:婚外赠与无效,到底是因为无权处分,还是因为违背公序良俗

答案是后者。

为什么不是因为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 597 条,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效力。处分权的欠缺仅影响财产所有权能否有效转移,不会直接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真正的无效原因是违背公序良俗

  • 违反《民法典》第 1043 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
  • 冲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 有悖于社会道德秩序

此外,婚外赠与是整体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不能认为赠与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一半份额而仅返还另一半。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双方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在未分割前不存在”一半归我、一半归你”的问题


六、谁能要回钱?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7 条,赠与人的配偶有权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其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后,受赠人取得的财产丧失了法律依据。

实务中,通常倾向排除赠与人的返还请求权

理由说明
可归责性更高赠与人主动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相较于第三者更具可归责性
行为激励角度若认可赠与人可事后追回,将使其在婚外关系中无所顾忌地处分财产,反而助长不法行为
规范目的否定赠与人请求权并不影响配偶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仍可得到保护

实务指引

给原配(无过错方)的 4 点建议

1. 及时行动,固定证据 ⏰

发现配偶有婚外赠与行为后,应第一时间收集:

  • 转账记录
  • 银行流水
  • 微信聊天记录
  • 照片等证据

朱梅律师提示

注意:第三者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同样可能属于可追回范围,不要忽略。

2. 厘清被告 ⚖️

资金流向被告
直接转入近亲属账户且由其实际控制使用近亲属为被告
资金最终由第三者支配第三者为被告,近亲属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3. 区分性质 🔍

并非所有向近亲属的转账都构成无效赠与。需区分劳务报酬、代购费用、一般人情往来等合法部分,与依附于婚外关系的赠与部分。

4. 注意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发现赠与后应及时起诉,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律师提示

朱梅律师提醒:

  1. 婚外赠与并非”一刀切”全部返还 — 法院会逐笔甄别,商业往来、劳务报酬、代购费、人情往来等合法部分不用还
  2. “第三人”包括第三者近亲属 — 第三者父母、子女名下的受赠财产,同样可能属于追回范围
  3. 要穿透式审查 — 综合转账时间、背景、金额、资金实际控制使用状况,判断真实目的与最终受益人
  4. 返还义务人要看谁实际控制使用 — 款项由第三者实际支配则告第三者,由近亲属控制则告近亲属
  5. 婚外赠与无效的根本原因是违背公序良俗 — 而非无权处分
  6. 婚外赠与是整体无效 — 不存在”一半归我、一半归你”的问题
  7. 配偶(无过错方)才能主张返还 — 赠与人的返还请求权通常被排除
  8. 发现后及时固定证据、及时起诉 — 注意三年诉讼时效

关于作者

朱梅律师

  • 江苏石城(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
  •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
  • 南京市律协巾帼岗位明星
  • 南京离婚律师网首席律师
  • 专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十七年
  • 南京”爱+”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创始人
  • 现代快报、江苏财经广播、南京新闻广播特邀法律点评嘉宾

擅长领域:离婚诉讼、房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涉外婚姻、遗嘱规划、赠与纠纷

服务区域:南京各市区(建邺/鼓楼/浦口/雨花等)及周边区域

律所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 150 号中科创新广场 20 栋 1203 室 南京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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