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离婚协议这样写无效!|南京离婚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6日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

很多人认为离婚协议很简单,不比诉讼离婚那样,还需要请律师打官司,觉得自己随便找个模板写写不就可以了。

在这里,作为经手数千起离婚案件的专业律师告诉你,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要注意,有一些条款是不能约定的,就算约定了也是无效的!(一对一咨询请拨打热线☎️:13805183993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

一、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在实际中,不少拟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中有“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条款。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二、约定某一方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限定某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受他人干涉。
被继承人与他人的协议约定无法限制继承人的继承资格,除非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协议。
四、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夫妻双方在写离婚协议时,可以对婚前和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约定范围限制在自己的财产,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比如双方父母或其他人的财产。有的夫妻可能会在协议中约定相关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这样的协议一般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
五、协议当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文
有些夫妻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在协议中拟写的条款可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离婚协议的重要性不用我再多说,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仍旧有不少离婚后找我打官司的当事人,都是在离婚协议上吃了亏。在这里,我建议大家:在写离婚协议时,尽量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起草,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及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