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领域重点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今日推送民事诉讼法领域相关热点问题及解答,供读者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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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权作出罚款处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
参考案例:双方当事人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有权作出罚款处罚——某物业公司与某航海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无视法庭纪律,无视法官劝阻,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有权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1月11日第7版
2民事诉讼中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其他组织,是公民和法人之外的一种民事主体。《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赋予其他组织以诉讼法上的主体资格,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要点提示:
(1)其他组织必须合法成立
其他组织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予以认可的组织。比如,应当履行登记手续的,履行了登记手续;应当领取营业执照的,领取了营业执照等。如果未经依法成立,则不具有其他组织的资格,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责任人即为当事人。
(2)其他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比如,有自己的名称、场所,有自己的负责人和一定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等。如果仅有一块招牌,一个名称,既无一定的场所,也无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则不能成为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纠纷时,应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要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必须有一定的财产
其他组织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的,与其经营规模和业务活动的内容、范围相适应的财产。这种财产既可能是上级单位的拨款,也可以是其他合法来源的财产。强调其他组织必须有一定财产的目的,是保证其他组织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够在其业务活动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如果根本没有自己能够支配的财产,就不属于其他组织,也就不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应由直接责任人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
(4)其他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是指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的条件,在法律上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其他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是说其没有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是说,在法律上它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不以其所有的财产为限;当其财产不能承担责任时,应由对其负责的公民或法人来承担,这是其他组织和法人的一个重要区别。众所周知,法人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其自己所有的财产为限,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通过破产还债来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其他组织能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那它就不再是其他组织,而成为具有法律人格的法人。
摘:李国光主编:《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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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的主体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确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了第三人对错误生效裁判损害其利益的救济途径。第三人撤销之诉意味着对已生效裁判的效力进行评价,打破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是对判决的终局性和稳定性的挑战。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事后救济途径,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其起诉条件应当被严格限定。参考案例:(1)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裁判要点: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9号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裁判要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50号
(3)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裁判要点: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付款银行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从出票人还款账户划扣票款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汇票的保证人与该生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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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代表人诉讼是什么?如何提起?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属于群体性诉讼的一种形式。
参考案例: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案例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八十五条均规定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有过错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投资者的全部损失均必须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基于权责一致、罚过相当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其过错类型、在虚假陈述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其中,实际控制人与接受其指派直接参与虚假陈述行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属于意思关联共同的主观共同侵权,应当对投资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未尽勤勉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只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本案是首例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专家点评: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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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合并审理制度的价值是什么?
为减轻当事人和法院不必要的诉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合并审理制度,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并防止法院在处理有关联的案件时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以保障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参考案例: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在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期间,省级人民政府针对同一污染事实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两案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
二、环境污染行为已经经过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但由于证明标准和责任标准存在差异,故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在不存在矛盾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认定的事实。
三、鉴于委托排污型环境侵权中委托人侵权故意的隐蔽性,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侵权主观故意的认定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依据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行为的违法性、主观上的默契及客观上的相互配合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四、受污染水体处于流动状态,难以直接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即以单位实际治理成本作为单位虚拟治理成本,结合违法排污数量,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并以替代修复的方式让侵权人承担责任。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中,对于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在原告请求的律师费、鉴定费只有合同而无票据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当地政府指导价可以作为界定合理费用的参照标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总第27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