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后因故去世,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4年8月30日
今天,我们来看一下蓬莱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1日,李某驾驶普通小型客车沿金创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王某受伤并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后被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不久后,王某因其他原因去世。保险公司认为,由于王某已经去世,残疾赔偿金只能按照从定残之日到死亡之日的一年时间来计算。然而,王某的子女认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二十年的标准进行计算,不应随意更改。因此,他们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残疾赔偿金是针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致残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一种财产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影响二十年赔偿年限的因素只有两个:一是受害人在定残时的年龄超过六十周岁或七十五周岁以上;二是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对职业产生严重影响。除此之外,二十年的赔偿年限不会因受害人劳动能力或存活年限的变化而改变。也就是说,无论受害人实际生存时间多长,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二十年的标准进行计算。因此,本案中,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二十年的标准计算。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本案中,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受害人后期意外去世而否定这种损失。这样处理既能体现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也能起到对侵权人的惩罚作用。
从社会价值的角度来看,按照二十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才能体现案件的公正。如果因为受害人自杀身亡而减少赔偿数额,将残疾赔偿金只计算到死亡之日,这对王某及其家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这样处理可能会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也无法让公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从法律和社会价值的角度来看,残疾赔偿金应按二十年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