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角度解读“未满 12 岁男孩杀害 4 岁半女童,警方已撤案”
发布时间:2024年1月31日
湖北公安县公安局的《撤案决定书》显示,该局办理的2023年8月30日镇某某被害案,因李某某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文件落款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
1月25日,南都记者从公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处得知,该《撤案决定书》属实。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李某某正在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正,此后李某某“返不返校要看在矫正机构的恢复情况”。
南都此前报道,女童父亲曾发文称,2023年8月30日,“肇事男孩哄骗我的女儿说带她到一个好玩的地方,直接手牵手给带到离家庭住址约300-400米处的一处荒弃杂草丛生的菜园”,之后男孩将其女儿推入粪缸致其死亡。
女童父亲表示,男孩行凶“仅仅只是因为我的女儿和他的妹妹因为玩具多次的吵闹,并带警察回到现场指认,演示进行了实地实施的全过程”。
针对此案,“刑法目前对于此种情况规定的处罚是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正教育。但这种衔接工作和矫治教育的开展并不尽如人意。”
既然刑法已经对这些未成年人在刑事犯罪立法中考虑了从轻从宽的因素,在矫正时就应该考虑从重从严,“不负刑事责任不代表没犯错,犯罪就应该根据程度惩罚,加大这种矫正的惩罚力度,也能让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对法律产生敬畏,同时抚平被害人家庭所受到的创伤。”
法律应该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弱者的权利,而不是保护他们行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