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行凶,两名“99后”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24年1月17日
1月16日,西安中院的一则布告引发关注。西安中院这则发布于1月9日的布告,宣布对两名故意杀人犯执行死刑。
两名故意杀人犯均系因生活不顺,对社会不满遂产生了杀人想法。其中,故意杀人犯吴泓儒,出生于1999年,犯案时22岁;故意杀人犯朱龙龙,出生于2000年,犯案时20岁。
据西安中院发布的布告显示,吴泓儒出生于1999年,因对社会不满而产生了杀人想法,因此购买了羊角锤和匕首。2021年7月10日,他携带这些工具来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附近,在短时间内先后砸伤两名女性被害人,后又向一家人行凶,致使一人死亡。朱龙龙因生活不顺,持刀捅伤一名15岁少年致其死亡。
▲ 西安中院1月9日发布的布告
故意杀人犯朱龙龙,男,23岁,2000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朱龙龙因生活不顺,在2020年8月12日晚上19时许,持有水果刀的情况下,先后向其干姐和15岁的汪某某实施了刺伤行为,导致汪某某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西安中院发布的布告还显示,罪犯吴泓儒、朱龙龙分别进行故意杀人犯罪活动,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列二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罪犯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上列二罪犯死刑。
1月9日,西安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吴泓儒、朱龙龙两名罪犯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根据中国刑法相关条款,西安中院判处两名罪犯死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两名罪犯均提出上诉,但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判决进行了复核,并最终核准了死刑判决。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两起案件体现了故意杀人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对于因生活不满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产生杀人想法,犯罪行为极端严重的情况,可以判处死刑。而根据中国刑法第234条规定,对于因生活不满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产生杀人想法,并且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的情况,可判处死刑。此外,两名罪犯在上诉过程中未能改变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也表明了对原判的支持。这展示了司法机关对于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