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背后的财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3年5月29日
案情简介
在冯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涉及再婚、离婚、复婚、再离婚等关系变化,在婚姻变化过程中又发生了拆迁、安置、置换、借贷等事实,财产来源比较复杂,财产性质难以确定。
冯某委托我代理案件,我根据案件情况精心绘制了可视化图表,将复杂的案情清晰、直观地表现出来,力证案涉房屋为冯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仍属于冯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予以分割,维护了冯某的合法权益,表现出突出的业务能力和清晰的逻辑思维。
真假离婚,拆迁置换利益纠缠
冯某与孙某系再婚夫妻。婚前,冯某母亲通过公证的方式将位于天后宫的一间房屋赠与冯某。2010年,冯某就天后宫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8月,冯某与孙某登记结婚。2012年6月,孙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冯某出借40万元,用于冯某购买101号安置房屋。
后来为了生活需要,2019年2月,冯某购买位于高楼金的1306号小产权房。2019年4月,冯某出售101号房屋,售房款为288万元,并支付1306号房屋的购房款95万元。
为了将101号房屋过户并节省税款,2019年7月,冯某与孙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101号房屋归冯某所有。2019年8月,双方复婚。半个月后,冯某将101号房屋剩余购房款中的93万元打给孙某,用于偿还2012年购买101号房屋时孙某出借的钱款。
2020年,冯某与孙某感情破裂,冯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办案经过
我接受冯某的委托后,总结出本案的几个难点:
第一,安置房101号房屋的购买发生在婚内,孙某又有大额出资,101号房屋的性质为何?孙某的出资性质为何,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冯某婚内出售101号房屋,将部分售房款打给孙某,剩余售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否分割?
第三,冯某用101号房屋售房款购买了1306号房屋,1306号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否分割?
第四,虽然冯某与孙某曾经签订离婚协议,约定101号房屋归冯某所有,但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从事实、法律和证据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
首先,根据公证书上的内容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天后宫房屋系冯某母亲在婚前赠与冯某的财产。拆迁补偿款用于购买安置房屋是冯某个人财产的转化,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冯某将售房款中的93万元打给孙某是因为2012年孙某向冯某出借了40万元,用于购买101号房屋,剩余的53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款中的195万元(售房款288万元减去购房款95万元)全部属于冯某个人财产。
再次,冯某在2019年购买的1306号房屋是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的,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离婚协议的效力应该根据合同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离婚协议是冯某与孙某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101号房屋属于冯某个人财产,不应分割。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维护了冯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