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遗产,能否被继承?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日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在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尚未选取安置房前去世以及在其原产权房屋被拆迁已获得了相应安置房后去世的,该拆迁安置房理应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针对此两类情形,因无争议,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

本文主要分析的是被继承人在房屋被拆迁数年前即已去世,原房屋被拆迁后安置的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情形。

案例回放

刘父与吴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四女,分别为长女刘某一、次女刘某二、三女刘某三、小女刘某四。吴母于2006年因病去世,自2007年四个女儿相继出嫁。小女刘某四出嫁后,为更好地继续照顾刘父,说服其丈夫将小家搬至与刘父相邻。2015年刘父与吴母共有产权的房屋被拆迁,刘父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约定针对原被拆迁房屋给予30万元补偿款,根据政策规定刘父可以此补偿款申购相应面积的安置房屋。2019年初,刘父搬进安置新房后,立下遗嘱声明其申购的安置房由其小女刘某四继承。另外三个女儿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遂将刘父和刘某四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安置房屋中母亲的相应份额。

针对上述案例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差异也很大,甚至是截然相反。朱梅婚姻家事律师(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zhumeilawyer)认为,以上案例中的拆迁安置房屋并不属于吴母的遗产,吴母对该房屋也不享有份额,继承人无权分割。吴母的遗产仅应及于原房屋被拆迁后的财产转化形式–拆迁补偿款,而不是刘父以拆迁补偿款申购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国家给予具有申购资格的被拆迁人的一种权利选择结果。假如说刘父放弃使用其本人所具有的申购安置房的资格,并未以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申购安置房,而是将所有的拆迁款投资至股市,因为投资决策失误,导致血本无归,那么,能否视为此时被继承人吴母已无遗产可继承了呢?显然,刘父是需要对作为被拆迁房屋这一遗产部分份额的转化形式——–拆迁补偿款的灭失承担返还责任,其他继承人无需作为遗产分割前的共有人共担风险。同样的道理,刘父以作为特定被拆迁人才能享有的申购资格,并利用该资格使用拆迁款这一货币形式申购的安置房,也并不需要其女以遗产分割前的共有人收益共享。因此,以上案例中可作为遗产予以分割继承的财产,应仅限于原房屋被拆迁后予以补偿的拆迁款中的部分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