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分手后该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日
案例回放
2016年5月,刘先生与王女士为开具购房证明购买二套房,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后,二人仍共同生活,王女士如愿开出购房证明,并以其名义购买了新房,首付款由双方共同出资,一起还贷。2019年底,刘先生发现王女士出轨,意欲起诉,要求分割“离婚”后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该房产应如何分割呢?
朱梅律师说法:
其实,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所谓假离婚其实是男女双方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只是出于如为应对政府的限购政策购房、为应对拆迁政策分得更多的拆迁安置房等目的,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法律只对非出于真实意愿办理结婚登记规定了可撤销的救济途径,并未对非出于真实意愿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给予任何关注。事实上,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就已经结束了。有人疑问,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两人的生活状态跟之前相比没有任何改变呀,仍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同样由二人共同抚育孩子、照顾老人,双方也仍然对外宣称是夫妻,亲戚朋友也都认为这二人是夫妻关系。如果不是夫妻关系,还能是什么呢?从法律上来讲,这只能是同居关系。分手后,双方在此期间共同的收入、购置的财产,也都只能按照同居期间的收益、财产标准进行分割。
具体的分割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已丧失具有家庭关系的基础。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为共同共有,则应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也就是说,“假离婚”后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为共同共有,则只能是按份共有,谁分得的数额多,谁分得的数额少,就要看各自的出资额;如果同居期间很长,且双方的财产严重混同已经无法区分,不能确定各自的出资额,那么,只能视为各自一半了。